Sunday, November 18, 2012

2012年11月16日 - 多倫多週報 - 加拿大移民局宣布申請配偶來加新規定

加拿大移民局宣布申請配偶來加新規定

多倫多的楊太太電郵裡問"江女士好!我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我去年在天津結婚,我想申請我的丈夫來加拿大一起生活。前天聽電台說現在申請配偶來加拿大的規定變了, 請問現在新的規定是什麼?"

 
加拿大順達投資移民集團總裁江文珊女士答:"加拿大聯邦移民部部長在10月25號宣布,為了打擊假結婚移民個案,對於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請配偶來加拿大團聚實施兩年有條件居民身份期;移民部長暫未提到任何其他對於申請配偶團聚的要求修改. 這項規定要求申請人的配偶在抵達加拿大後必須與申請人維持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兩年, 維持正常的婚姻關係. 在這段時間內,移民部官員有可能會抽樣調查. 如果被證實是假結婚, 申請來加的配偶可能被取消永久居民身分甚至驅逐出境。 永久居民身分被取消. 在新例下, 申請人必須為要申請來加的 配偶提供兩年經濟擔保,縱然在這期間如果配偶逃婚或離家出走,然後向政府索取福利,申請人仍需替其償還。

這項新規定是針對申請海外配偶來加團聚,申請時兩人結婚時間不足兩年的申請人. 當然,這項要求只是為了打擊那些尋求非合法的手段,以假結婚申請移民加拿大的少數申請者. 對楊太太的情況,或大部分只是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的申請者來說並不是一個問題. 如果楊太太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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